关于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手续印章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手续的印章,用1993年总局统一刻制的“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专用章”代替。请各分局将你局上述印模及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预留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以备核对。
  特此通知。

 


  19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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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