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质[2005]95号 发布日期:2005-3-24 执行日期:2005-3-24 各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质[2005]95号

发布日期:2005-3-24

执行日期:2005-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的要求,为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扶持名牌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著名品牌,提高名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规定,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现将《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

      附件: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现决定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推进机制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要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企业争创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二、评价组织

      (一)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企业申请情况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具体评价。

      三、评价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

      (四)坚持高标准,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宁缺毋滥。

      四、评价范围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

      五、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二)该类产品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三)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国内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六)企业出口的同类产品中,申报品牌的出口量占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

      (七)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拥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在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表现,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八)企业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效的质量运行体系,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在企业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创造出卓越的绩效。

      六、评价指标

      (一)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出口量、出口额的增长率;

      (二)产品国内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销售量、销售额的增长率;

      (三)企业总销售额和总资产规模;

      (四)该类产品全行业出口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及其标准水平;

      (六)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励情况以及有关认证情况;

      (七)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八)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商标注册情况;

      (九)企业实现利税和利税增长率;

      (十)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十一)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十二)企业创名牌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企业质量管理现场评审情况。

      七、评价程序

      (一)3月份发布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公告。

      (二)根据公告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企业,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直接邮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三)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其申请材料送相应的专家委员会。

      (四)各专家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制定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书面评价。

      (五)对书面评价合格的企业,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评审。

      (六)专家委员会根据书面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向名推委秘书处提交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建议名单。

      (七)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八)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再次提交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名单。

      (九)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对评选工作予以监督,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牌。

      八、监督管理

      对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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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