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

发文单位:广西信息产业局 文 号:桂信经发[2005]6号 发布日期:2005-1-25 执行日期:2005-1-25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和

发文单位:广西信息产业局

文  号:桂信经发[2005]6号

发布日期:2005-1-25

执行日期:2005-1-25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动广西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1、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印发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为更好地开展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广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三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会同广西有关主管部门对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授权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为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办理机构。

      第五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登记: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七条 需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向广西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并将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软件产品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条 企业对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向广西信息产业局申请复审。广西信息产业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或已登记的软件产品转让后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登记申请,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由广西信息产业局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予以追回,广西信息产业局给予软件生产单位警告,并予以公布。

      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广西信息产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对广西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监督检查广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广西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指导工作开展;

      (二)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布认定软件企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三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推荐并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为广西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办理:

      (一)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规程;

      (二)受理广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

      (四)广西信息产业局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四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严格遵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广西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广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五)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

      (六)研究开发经费费用明细表;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

      (八)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九)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出具的企业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证明(包括应交税数、已交税数和欠交税数);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五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提出初选名单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对广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批。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不参加年审的软件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条 经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广西信息产业局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广西信息产业局提出复审申请的,广西信息产业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应停止受理其申请,或报请广西信息产业局;对于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进行申请;对于申请年审的企业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认定机构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广西信息产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信息产业部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信息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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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