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

沪国资产[2003]153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加强重组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

沪国资产[2003]153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加强重组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及其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ОО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

 

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行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的要求,在总结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经市政府批准,进入新一轮资产重组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均执行本试行意见。

 

二、组织与指导

 

根据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工作的要求成立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和不实资产核销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审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办、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其具体工作按照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指导小组由市国资办、市审计局、企业和处置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市不实资产核销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计要求,指导企业做好资产清理及不实资产剥离、申报、托管、审计、核销等相关工作。

 

2、指导处置公司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提高不实资产处置变现率。

 

3、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

 

三、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开展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缩短核销周期,企业采用剥离、申报、托管、审计、核销、处置程序核销不实资产。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和指导小组的要求,对所属国有企业清理的不实资产进行剥离,并填报《不实资产剥离托管汇总表》。

 

2、企业根据市国资办的有关规定,对剥离的不实资产按照国资授权经营前、国资授权经营后到本次重组前的成因进行分析,分清责任。对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问题突出的应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3、市审计局根据市国资办委托,依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对企业的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对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的认定为不实资产;对客观上已形成不实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认定依据不足的不实资产,在审计意见中作为“其他事项”予以揭示。

 

4、企业选择经市国资办认可的处置公司,并与处置公司以《不实资产剥离托管汇总表》的数据为依据,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不实资产移交托管手续。

 

5、处置公司根据《托管协议》对托管的不实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公司根据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及处置工作约束和激励的办法,报市国资办备案。

 

6、审核委员会对指导小组提交的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7、市国资办将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情况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意见向企业下达不实资产核销批复。对国资授权经营前形成的不实资产原则上予以全额核销,调整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国资授权经营后到本次重组前形成的不实资产,按比例分年度调整国家所有者权益;对本次重组后产生的不实资产,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8、根据市国资办不实资产核销批复,企业与处置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若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与原签订的《托管协议》数据存在差额的,则根据市国资办批复数作相应的调整。

 

四、收益管理

 

    不实资产处置收益(以下简称“处置收益”)转增企业资本公积。处置收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充用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稳定工作、社会保障费用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督促与检查

 

市国资办对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和处置公司不实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予以督促纠正;发现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市其他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本试行意见从2003年7月1日施行。

 

 

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加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根据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提出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审核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意见。

 

一、审核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审核委员会的组成

 

审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办、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市国资办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国资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国资办相关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国资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2、审核委员会职责

 

按照本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市政府对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工作的要求,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对指导小组上报的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

 

二、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1、市国资办根据不实资产核销工作需要提出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名单及审核委员会会议组长人选等,报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审核委员会会议由7—9名委员参加。

 

2、市国资办将有关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出席会议的审核委员会委员。

 

  3、审核委员会会议对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报告原则上采取一次终审制;特殊情况的,经审核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进行复审。

 

  4、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审核委员会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通知相关部门和指导小组;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人数,则会议延期。

 

   三、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

 

1、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财务负责人(以下称企业负责人)汇报本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情况;指导小组负责人报告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

  2、审核委员会委员对指导小组不实资产核销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指导小组和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回答审核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当进入表决程序时应回避。

 

3、审核委员会委员对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报告进行表决,若报告得到与会人数的2/3同意,即为确认通过。

  4、组长总结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审核意见,形成经参加评审会委员签字的《专家审核意见》。

  四、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审核委员会有权通过指导小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的有关材料;同时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3、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企业及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向市国资办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4、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能以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审核委员会会议以外的各类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组织的活动。

 

5、审核委员会委员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亲友为企业或者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员的;

  (2)审核委员会委员或亲属供职于与企业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3)市国资办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五、附则

 

  1、指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和会议记录将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2、指导小组根据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指导企业就审核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3、指导小组结合审核委员会专家审核意见及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将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形成汇总报告,与《专家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市国资办。

 

 


(编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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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